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溢收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林瑋桓
- 法定代理人王宇忻
- 原告三昱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 告 三昱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宇忻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安迪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溢收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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