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姜悌文
- 當事人ALLIGATOR SARL、PACO DIFFUSION SASU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5號 原 告 ALLIGATOR SARL 法定代理人 RUFFINATI HERVE 原 告 PACO DIFFUSION SASU 法定代理人 PIERRE HENRI SCHERRER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怡敏律師 被 告 威爾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慧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7,700元(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13,000元,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2.9折算新臺幣為3,717,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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