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陳智暉
- 當事人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9號 原 告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6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059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陳芮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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