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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陳智暉

原 告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6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05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芮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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