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3號
- 原告
- 南碁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夢萍
- 訴訟代理人
- 鄒純忻律師
- 被告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55萬6,59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訴之聲明第二項則為被告應將支票1紙(票面金額553萬7,000元)均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09萬3,590元(計算式:1,755萬6,590元+553萬7,000元=2,309萬3,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3,7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