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0號
- 原告
- 魅綺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怡雯
- 被告
- 梁蕙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萬元(計算式:31萬元+30萬元=6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