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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5號

返還授權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姜悌文

原告
天品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寬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代理人
許皓鈞律師
被告
大庫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義峰
被告
劉立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庫辦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授權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5,068元【計算式:自民國114年1月21日起至114年3月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5,0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2,015,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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