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5號
- 原告
- 天品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振寬
- 訴訟代理人
- 高宏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皓鈞律師
- 被告
- 大庫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義峰
- 被告
- 劉立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庫辦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授權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5,068元【計算式:自民國114年1月21日起至114年3月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5,0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2,015,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