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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3號

解除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正昇

原告
林睿芝
被告
哥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進益

華秀鳳

劉育森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哥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退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退還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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