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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9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方祥鴻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被告
合食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柏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8,318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8,001元,共計2,176,3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0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5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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