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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鄭佾瑩

原 告
和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磊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古意慈律師
被 告
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萬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88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4萬6,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被告已抗辯依兩造間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0條規定已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聲請將本件移送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等語,亦請原告一併就此部分表示意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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