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8號
- 原 告
- 和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書磊
- 訴訟代理人
- 張仁龍律師
- 古意慈律師
- 被 告
- 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進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萬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88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4萬6,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被告已抗辯依兩造間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0條規定已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聲請將本件移送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等語,亦請原告一併就此部分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