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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2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方祥鴻

原告
真美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來
被告
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2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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