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45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進一
- 訴訟代理人
- 陳豊文
- 被告
- 杰藝文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賀叡
- 被告
- 許東琪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7萬4,362元(本金
加上至起訴之日即114年2月19日止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見卷附
請求項目試算表),應繳裁判費21萬7,7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萬7,2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1萬7,264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