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李桂英
- 當事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46號 原 告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被 告 敦南捷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顧美瑤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律師 蘇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2、15-16頁中關於「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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