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13號
- 原告
- 雅德思生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虹
- 訴訟代理人
- 胡一帆
- 被告
- 台灣諾保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傑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在臉書粉絲專業上刊登之聲明已不法侵害原告商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時應刊登更正啟事等語,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請求被告於官方社群媒體刊登更正啟事,內容由原告決定。
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主張被告址設臺北市內湖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以原就被」原則,其管轄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另觀諸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亦無涉於專屬管轄之法律關係,堪認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