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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溫祖明杜慧玲廖哲緯
  • 法定代理人
    王寶華

  • 當事人
    良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良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寶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志乾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萬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廖哲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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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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