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00號
- 原告
- 曾麗仁
- 訴訟代理人
- 何仁崴律師
- 被告
- 曾國欽
- 被告
- 曾姿雅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杰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21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