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44號
- 上訴人
- 亞洲奇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怡妡 指定送達處所:高雄市○○區○○○ 街00號00樓之0
- 指定送達處所:桃園市○○路00號0樓 之0
- 被上訴人 林犁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4萬元(計算式:79,500元×12月×10=95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6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