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0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劉育琳

原告
一統國際行銷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那英凡
被告
動力極限汽車運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貳仟肆佰零肆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壹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範圍若包含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該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均應包含在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641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而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中請求執行金額為本金新臺幣(下同)75萬2,000元,及利息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3月9日,應為1萬404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6萬2,404元(計算式:752,000+10,404=762,404),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育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