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06號
- 原告
- 一統國際行銷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那英凡
- 被告
- 動力極限汽車運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建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貳仟肆佰零肆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壹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範圍若包含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該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均應包含在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641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而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中請求執行金額為本金新臺幣(下同)75萬2,000元,及利息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3月9日,應為1萬404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6萬2,404元(計算式:752,000+10,404=762,404),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