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75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蘇嘉豐

原告
楊文達
被告
陳宇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80,0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250,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8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6年8月7日簽訂借貸契約書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680,000元,約定借貸期間自106年9月1日起至112年5月1日止,惟被告迄今仍未返還上開借款,為此依借貸契約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貸契約書之文件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借貸契約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68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7條之23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