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49號
- 原告
- 楊仲起
- 被告
- 香堤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曲淑美
蘇宗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00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權利義務之內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惟依原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尚無從得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若干,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