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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7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黃愛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琨展
被告
永富小吃店
兼法定代理人
鄭異鐘
被告
王武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被告「富永小吃店」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永富小吃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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