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73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林琨展
- 被告
- 永富小吃店
- 兼法定代理人
- 鄭異鐘
- 被告
- 王武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被告「富永小吃店」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永富小吃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