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94號
- 上訴人
- 微音符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雅筑
- 上訴人
- 麥志豪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判決被上訴人即原告勝訴,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30,143元(見本院卷第8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