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10號
- 原 告
- 榮順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意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業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830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至於補徵數額之計算方式,係就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後,再扣除依原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算定之裁判費後補徵之(同法第77條之15立法理由參照)。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49萬1,400元及自113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起訴前孳息為1萬2,251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嗣於114年8月6日具狀追加請求違約金5萬6,400元,及自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卷第137頁),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6萬0,051元(計算式:49萬1,400元+1萬2,251元+5萬6,400元=56萬0,0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6,830元,尚欠780元(計算式:7,610元-6,830元=7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即起訴前一日 (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1 49萬1,400元 113年7月25日 114年1月2日 185/365 5% 1萬2,25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