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9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蘇嘉豐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林佩槿
被告
沐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寗程
被告
張芷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寗程為被告沐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亦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二、查本件被告沐尼有限公司(下稱沐尼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張芷寧,嗣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變更為黃寗程,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可稽,爰依職權裁定由黃寗程為被告沐尼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