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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13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何佳蓉

原告
薩姆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健利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被告
伊歐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又銘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複代理人
朱柏霖律師

鍾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124萬9692元暨自民國114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1頁),現擴張請求為137萬3458元,暨其中124萬9692元自114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12萬3766元自本次變更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73頁),應繳納裁判費1萬7646元,尚不足1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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