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69號
- 上訴人
- 王騰緯
- 被上訴人
- 金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秉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5,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296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5,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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