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31號
- 原 告
- 展雲幸福禮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志宏
- 被 告
- 湯順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被告返還「展雲幸福禮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印鑑及公司負責人印鑑共2枚,而被告居住在臺北市淡水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在卷可憑(見卷第31頁),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