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7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潘英芳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沈佑達
被告
米迪兒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吳潓瑄
被告
周宥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9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9日宣判,惟經查詢被告周宥庭之戶籍資料,其於本件開庭通知書寄達前之114年6月3日已變更戶籍地址,為免送達不合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