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潘英芳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米迪兒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77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沈佑達 被 告 米迪兒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潓瑄 被 告 周宥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陸拾捌萬肆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保證書第7條為 憑(司促卷第11至17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米迪兒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米迪兒公司)於民國110年6月3日邀同被告吳潓瑄、周宥廷為連帶保證人,與 原告簽立保證書,保證就米迪兒公司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墊款、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50,000,000 元之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而米迪兒公司於110年2月20日及110年6月4日分別向原告借款6筆,金額總計4,000,000元,各筆借款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前 開借款雖未屆期,惟米迪兒公司僅攤還本金1,315,011元及 繳付利息至附表所示最後付息日,尚積欠原告本金2,684,9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被告簽立之約定書第5條第1款、第6條第1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據此請求米迪兒公司清償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獲付款,催討無效。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借款展期約定書、催告函、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1至59頁),核與其主張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李文友 附表:(單位:新臺幣;年:民國) 編號 請求金額 (即計息本金) 最後付息日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1 18,180元 113年9月20日 自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2.295% 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114年4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34,712元 113年9月4日 自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2.605% 自113年10月5日起至114年4月4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4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301,575元 113年7月4日 自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2.605% 自113年8月5日起至114年2月4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405,303元 113年6月20日 自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2.295% 自113年7月21日起至114年1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717,170元 113年6月4日 自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2.605% 自113年7月5日起至114年1月4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4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 1,208,049元 113年6月4日 自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2.605% 自113年7月5日起至114年1月4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4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2,684,9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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