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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14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黃愛真

上訴人
被告
德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筠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澤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3,046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2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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