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12號
- 原告
- 何侑航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璨鴻律師
- 被告
- 林志燦
- 被告
- 榮景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吳天銘
- 被告
- 台灣歐多貝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良旭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黃惠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441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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