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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劉娟呈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施俊清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華姸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44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林品諾 被 告 華姸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施俊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壹仟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21條、保證書第7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 有管轄權。 二、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原誤載被告華「姸」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被告華姸公司)為華「妍」國際有限公司,嗣具狀更正「華妍國際有限公司」為「華姸國際有限公司」,核屬補充或更正其事實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於法自無不符,合先敘明。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華姸公司於民國110年6月19日邀同被告施俊清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約定書,並於同年月21日簽立借據、借據(下依序分稱系爭借據1、2),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270萬元,各筆借款期間均自110年6月21日起至115年6月21日止,約定利息自110年6月21 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依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155%按月計息,自110年12月31日起則改以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955%按月計付(即3.675%,計算式:1.72%+1.955%=3.675%),被 告華姸公司並應於每月21日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10%計算加付違約金,逾 期超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華姸公司 僅繳付上開2筆借款當期本金及迄至114年3月21日之利息後 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被告華姸公司上開所有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施俊清為上述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並簽訂保證書,保證就被告華姸公司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 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以本金300萬元為限額負連帶償付之 責任,自應就上述被告華姸公司之借款與被告華姸公司連帶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系爭借據1、2、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繳息記錄明細表、原告及各行庫放款利率截圖畫面為證,是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裁判意旨參照);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餘欠金額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算日 計算標準 起算日 計算標準 一 30萬元 79,102元 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3.675% 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 二 270萬元 711,902元 總  計 791,0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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