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635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陳威守
- 被告
- 台灣歐多貝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良旭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0號0樓
- 被告
- 林志燦
林志原
張正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4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4635號
林志原
張正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4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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