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937號
- 上訴人
- 高進益
- 被上訴人
- 喬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937號請求給付投資盈利分配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貳拾捌萬伍仟玖佰陸拾參元(見本院卷第31頁之114年度補字第1582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