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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4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熊志強

原告
羅智強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關治維律師
被告
簡舒培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現為我國第11屆立法委員,並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首席副書記長;被告則為民主進步黨籍之臺北市議員。原告於民國111年4月6日,宣布投入其所屬之中國國民黨桃園市長參選提名,為爭取獲得其所屬政黨之提名,投入大量資源與資金廣告、行銷,惜中國國民黨最終決定徵召提名訴外人張善政為該次桃園市長選舉之候選人,原告此前雖大力投入廣告、行銷,卻仍決定尊重所屬政黨之決定,於同年6月6日宣布退出桃園市長之角逐。詎被告於時隔2年後之114年4月12日,未經查證,基於錯誤之事實基礎,於政論節目「台灣最前線」中,發表如附表所示之不實言論(下稱系爭言論),使公眾誤以為原告參選桃園市長提名後,透過訴外人謝中川將選舉經費轉入原告成立之基金會中飽私囊,以達其主張罷免原告之政治目的。然謝中川早於109年10月16日,便已非財團法人人人未來教育基金會(下稱人人基金會)之董事,此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法登他560號公告可稽。而謝中川確實有設立登記雪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雪芃公司),為其自行營運之私人公司,與人人基金會並無關連。是以,原告為爭取桃園市長候選人之政黨提名,委託雪芃公司投放、設計廣告等行銷事務,支付相關報酬予雪芃公司,並無任何違法之情。被告以不實系爭言論影射原告透過謝中川洗錢、中飽私囊,嚴重侵害原告名譽,且情節重大,造成原告精神極大痛苦。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就其非財產上之損害負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114年4月12日於政論節目「台灣最前線」發表之系爭言論所指涉者,係原告在擔任第13屆臺北市市議員期間,辭職參選其所屬中國國民黨桃園市長候選人之提名,在短暫選舉期間所募得款項之帳目問題,疑透過謝中川擔任負責人之雪芃公司,流入至原告擔任董事長之人人基金會。系爭言論兼有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性質,其中有關「然後這間公司,如果是真的有那也就算了,…。」、「是不是,難怪羅智強就是柯文哲好朋友,他們用的方式一樣,把人家捐給你的錢轉到自己的基金會,…」、「…這有沒有涉及把錢洗出去?」、「如果真的有什麼調查設計這也就算了,你只有選不到1個月,你這筆錢用來幹嘛?所以你是不是假借選舉來募款,然後這些錢募了之後,沒有給張善政就算了,你還自己把它轉到這個基金會裡面。」為意見表達。被告依據原告111年5月13日臉書貼文「急缺糧草」、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所載111年桃園市市長選舉參選人之收支結算表、原告參、退選網路新聞、監察院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臺申報資料、雪芃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台灣法人網及人人基金會網站等資料,得知原告在短暫選舉期間,高達1431萬4159元之募款收入悉數用盡,參選期間之總花費1443萬4646元中,有高達近七成即999萬9932元係支付予同一家公司即雪芃公司,而謝中川擔任人人基金會董事之期間,中國國民黨(原告所屬政黨)即曾以「革實院(即中國國民黨革命實踐研究院;時任院長即為原告):其他與業務推展有關之費用」為由與雪芃公司有經濟上往來,而曾於109年7月8日及109年7月23日分別匯款33萬5000元及1萬6750元予雪芃公司,可見原告、雪芃公司與謝中川間具有一定之密切關係,又原告於109年間擔任革實院院長期間,即曾因革實院募款所得運用不當,引發新聞媒體質疑,被告因此質疑原告是否有涉及利用選舉募款而謀取私利及圖利第三人,並非無稽。

㈡擬參選人政治獻金之使用屬全國人民均得檢視之公共事項,與公共利益有重大關聯,具備相當高度之公益性質,且被告發表系爭言論時正值聯署罷免現任第11屆立法委員原告期間,原告乃自願進入大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就其過往參選期間政治獻金之使用、是否為適任立法委員等公共事務事項,原告之人格、品行、操守,或其是否有涉及利用選舉募款而牟取私利及圖利第三人,此部分既攸關人民及國家利益,當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經合理查證後發表適當之善意評論,尚非專以損害原告名譽為目的之無端謾罵,自不構成侵權行為等語。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現為我國第11屆立法委員,並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首席副書記長;被告則為民主進步黨籍之臺北市議員。

㈡於111年4月6日,原告宣布投入其所屬之中國國民黨桃園市長參選提名。並委託雪芃公司辦理原告選舉宣傳等業務。然中國國民黨最終決定徵召提名訴外人張善政為該次桃園市長選舉之候選人,原告嗣於同年6月6日宣布退出桃園市長之角逐。

㈢政論節目「台灣最前線」於114年4月12日,就有關現任第11屆立法委員(大安區)之原告面對罷免案是否如其臉書所載陷入財務危機等議題,邀請現任第14屆臺北市市議員(大安區、文山區)之被告參與討論。被告於上開節目中發表系爭言論,其中「他剛好,這個公司雪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人叫謝中川」「這個人謝中川剛好是羅智強人人基金會的董事。」「然後做委託顧問研究,這個謝中川就是人人基金會羅智強董事長底下的董事誒」「而且我要再講一次他2022年的選舉,5月宣布募款,6月退選,募了1400萬,5天募了1400萬,1000萬給了這個雪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然後這個代表人就是他自己基金會的董事。」部分內容均屬「事實陳述」。

㈣被告發表之系爭言論所指涉者,係原告在擔任第13屆臺北市市議員時,辭職參選其所屬中國國民黨桃園市長候選人之提名期間之募款帳目問題,且被告發表系爭言論時亦正值民間團體發起連署罷免現任第11屆立法委員之原告期間。

㈤原告參選111年中國國民黨桃園市市長候選人提名之期間僅2個月(111年4月6日宣布參選~111年6月6日宣布退選),總計募款1431萬4159元、支出1443萬4646元,即原告在2個月內將募款所得之款項均花費殆盡。

㈥原告於參選期間主要有二筆大筆支出,一筆為111年5月20日支付予雪芃公司799萬9832元,用於委託辦理研究、評估、調查或規劃費用,另一筆為111年6月1日支付予雪芃公司200萬元,同樣用於委託辦理研究、評估、調查或規劃費用。

㈦雪芃公司之負責人謝中川曾任人人基金會之董事,而原告則為人人基金會之董事長、發起人,且謝中川擔任人人基金會董事期間,原告所屬之中國國民黨即曾以「革實院(按:時任院長為原告羅智強):其他與業務推展有關之費用」為由,於109年7月8日及109年7月23日分別匯款33萬5000元及1萬6750元予雪芃公司。

㈧謝中川於109年10月16日,便已非人人基金會之董事,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法登他560號公告可稽。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雖非不受保障,惟對言論自由應為相當程度之退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問題。民法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闡釋人民之言論自由基本權利應受最大限度之維護,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謗誹罪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同條第3項前段規定係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予以保障。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旨在平衡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隱私等基本人權而為規範性之解釋,即屬因基本權衝突所為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則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就違法性價值判斷應趨於一致,在民事責任之認定,亦應考量上開解釋所揭櫫之概念及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除外規定,作為侵害名譽權行為阻卻不法事由之判斷準據。且在民主多元之社會,對於公眾人物或公共事務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為評論,其違法性之判斷,應依法益權衡原則及比例原則,就行為人行為之態樣、方式及言論之內容與社會公益加以衡量,視其客觀上是否違反現行法秩序規範所預設之價值而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4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系爭言論全部均屬事實陳述,其中「然後這間公司,如果是真的有那也就算了,…。」、「是不是,難怪羅智強就是柯文哲好朋友,他們用的方式一樣,把人家捐給你的錢轉到自己的基金會,…」、「…這有沒有涉及把錢洗出去?」、「如果真的有什麼調查設計這也就算了,你只有選不到1個月,你這筆錢用來幹嘛?所以你是不是假借選舉來募款,然後這些錢募了之後,沒有給張善政就算了,你還自己把它轉到這個基金會裡面。」等內容與事實不符,雪芃公司確實存在、原告是否有將募得款項移轉至人人基金會、謝中川已非人人基金會董事,均屬可證明事項,被告未經合理查證即發表上開言論,顯屬侵害原告名譽權。惟查:

⒈被告抗辯發表系爭言論事實陳述部分係依據原告本人之臉書貼文、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所載之111年桃園市市長選舉擬參選人收支結算表、中時新聞網及中央社之網路新聞、監察院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臺申報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台灣法人網及人人基金會網站等資料(見本院卷第109至131頁),而上開資料所呈現事實,兩造不爭執部分業如兩造不爭執事項㈡至㈧所示,是被告抗辯其發表系爭言論前,事實部分並非全無查證;評論部分,並非全屬無據。可堪採信。

⒉觀諸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之前後脈絡及其查證之資料:

⑴被告先稱:「…桃園那時候他宣布要選嘛(指原告111年間擬參選中國國民黨桃園市市長之提名),對不對。他那時候5月的時候把戶籍遷到桃園去嘛,然後就馬上公布了這一張,急缺糧草,這是在2022年5月13號羅智強在他自己的臉書公告的,然後急缺糧草喔,就馬上募款,你知道募了多少錢嗎?他5月13號公布,5月18號就這一張,…」、「…來,大家來看他募多少,短短四天喔,羅智強募到了的,這個是2022年桃園市長選舉擬參選人羅智強,5月5號到9月2號開的政治獻金專戶,他募到了1400萬…」、「…然後我跟大家講,他幾月退選你知道嗎?因為國民黨不讓他嘛,他6月退選,他居然花掉1400萬。一個月喔,一個月的時間花掉一千四百萬…」等語,復稱:「…2022年募了1400,選不到一個月,1400萬都花掉了,對不對,錢到底花到哪裡去?來,這個大安罷團剛剛給我的,大家看一下喔,羅智強2022年桃園市長選舉的宣傳支出裡面有一筆叫做雪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這筆總共700多萬,做委託設計、評估研究,700多萬將近800萬,799萬。這雪芃唷,雪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主持人:什麼研究要這麼多錢啊?研究要7、800萬?)對,7、800萬。還有一筆,因為這個公司喔,就拿了羅智強當年選舉的1000萬。第二筆也是宣傳支出,雪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200,一樣委託顧問研究、評估、調查、設計,所以這一筆加上前面那筆總共加起來就將近1000了對不對。」等語,可知被告因質疑原告參選期間相當短暫卻何以將高達1431萬4159元之募款悉數用盡,進一步查詢原告於監察院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臺申報之資料,發現原告於選舉期間主要有二筆大筆支出,一筆為111年5月20日支付予雪芃公司799萬9832元,用於委託辦理研究、評估、調查或規劃費用,另一筆為111年6月1日支付予雪芃公司200萬元,同樣用於委託辦理研究、評估、調查或規劃費用,可見原告參選期間之總花費1443萬4646元中,其中有999萬9932元均支付予同一家公司、均作同一用途,約佔整體支出之69%近70%,則被告前開言論涉及原告選舉資金運用流向之主要事實部分,尚難認與事實有違。

⑵被告再依據其就原告與雪芃公司查證之結果,於節目上對原告公開提出其質疑:「…這間公司,如果是真的有那也就算了,他剛好這個公司,雪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的代表人叫謝中川,他的地址就在信義區,中正區信義路二段這個地方,這個人謝中川,剛好是羅智強人人基金會的董事。(來賓:阿木可唷喔)是不是,難怪羅智強就是柯文哲好朋友阿,他們用的方式是不是一樣?把人家捐給你的錢,轉到自己的基金會,然後作委託顧問研究?這個謝中川就是人人基金會,羅智強董事長底下的董事,這有沒有涉及把錢洗出去?」、「(主持人:跟柯文哲,跟木可公關公司的邏輯是一模一樣)對啊,而且我要再講一次,他2022年那一年的選舉,5月宣布募款,6月退選,募了1400,5天募了1400萬,1000萬給了這個雪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然後這個代表人,就是他自己基金會的董事…」、「…真的有什麼調查設計這也就算了,你只有選不到一個月…你這一筆錢用來幹嘛?所以你是不是假藉選舉來募款?然後這些錢募了之後,沒有給張善政就算了,你還自己把它轉到這個基金會裡面去(主持人:這是所謂疑似違反政治獻金法)」等語,是稽諸其上下文語境及整體敘述,可知被告發表「然後這間公司,如果是真的有那也就算了,…。」內容,係就其因發現原告在111年5月20日、111年6月1日支付近千萬元予雪芃公司供辦理研究、評估、調查或規劃費用等用途,顯與被告認知之常情有違,故據此闡述其懷疑雪芃公司在短暫時間內如何能執行高達近千萬元之業務?雪芃公司是否果真有實際執行原告所申報委託辦理研究、評估、調查或規劃費用等業務?則被告抗辯非惡意指控雪芃公司為空殼公司乙詞,尚非虛偽。原告空言主張言系爭言論不符事實且未經合理查證云云,尚難遽採。

⑶另被告固於發表系爭言論時稱:「這個人謝中川,剛好是羅智強人人基金會的董事」、「這個謝中川就是人人基金會,羅智強董事長底下的董事」、「然後這個代表人(指謝中川),就是他自己基金會(指人人基金會)的董事」等語,與謝中川「曾」任人人基金會之董事並已於109年10月16日起解除董事職務間稍有差異,惟稽諸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之整體脈絡,互核其前揭提出之事證資料,其發表系爭言論之重點係原告、雪芃公司與謝中川間存在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原告將選舉募款資金近70%均支付予同一家公司即雪芃公司、作同一用途,基於此關聯性質疑原告是否藉由雪芃公司將選舉經費作為謀取私利或圖利他人之可能,則前揭言論縱認與實際情況並非全然相符,有未符真實之處,惟尚不影響被告陳述原告、雪芃公司與謝中川間曾互有人際或業務利益往來關係此部分事實之可信性,是被告既非虛構事實,亦非本於惡意或於重大輕率前提下為不實陳述,尚難以被告發表系爭言論時謝中川已非人人基金會董事乙節遽認被告係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⑷其餘「是不是,難怪羅智強就是柯文哲好朋友阿,他們用的方式是不是一樣?把人家捐給你的錢,轉到自己的基金會」、「這有沒有涉及把錢洗出去?」、「…真的有什麼調查設計這也就算了,你只有選不到一個月…你這一筆錢用來幹嘛?所以你是不是假藉選舉來募款?然後這些錢募了之後,沒有給張善政就算了,你還自己把它轉到這個基金會裡面。」等語,均係對於原告於短時間內將募得之大額選舉經費花費殆盡,並將大部分款項支付予與原告有密切關係,曾任原告人人基金會董事即謝中川為代表人之同一家公司做同一用途乙事所為之意見表達。被告前揭言論雖以謝中川曾為人人基金會董事乙情,即據以猜測原告是否可能藉由雪芃公司將募款所得選舉資金轉到人人基金會,雖或有流於武斷、過度推論之嫌,所為推測結論固難認公允、中肯,然原告為現任立法委員,係自願進入公眾領域成為公眾人物,而擬參選人選舉經費(政治獻金)之使用,屬全國人民均得檢視之公共事項,與公共利益有重大關聯,具備相當高度之公益性質,為可受公評事項,任何人均得對此公共事務發表意見看法。是被告對於原告政治獻金使用、是否為適任立法委員等公共事務事項之公共事務議題提出個人質疑,當係就可受公評公共事務而為個人價值判斷,難認係以損害原告名譽為主要或唯一目的,縱被告以前揭尖銳言詞評論原告處理政治獻金之作為適當與否,然尚未逾越作為公眾人物於政治事務領域內應較一般人可合理忍受批評之範圍,自難令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⑸又原告為眾所周知之公眾人物,其臉書有高達122萬位追蹤者,有被告提出之原告臉書頁面可稽(見本院卷第133號),掌有諸多行政資源及媒體優勢,遇有公共議題或公器私用之質疑、攻擊,自有強於一般民眾之釐清、反擊、自辯之機會,被告發表系爭言論,公開提出質疑後,原告亦於其臉書對被告上開質疑提出澄清、反擊,且該臉書貼文分別有5.6萬個讚、4,443則留言、1,107次分享及3.1萬個讚、2,037則留言、584次分享,流量、聲量及討論度極高(見本院卷第135至138頁),系爭言論雖屬對於原告之指摘、傳述,容有與實情不符或有所偏差之處,然非以損害原告名譽為主要或唯一目的,已如前述,對於公共事務之論辯而言仍具有一定程度之貢獻,則在權衡原告名譽權保護與被告言論自由之保障時,仍應使後者發表政治性言論享有相對寬廣之容錯空間,以維護個人合理發表言論之自由,藉此彰顯民主政治之價值,不能遽此率即認定被告係未經合理查證,或其取得之資訊來源,客觀上尚不足以合理相信言論內容為真實,卻仍基於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發表言論。是被告抗辯:基於言論自由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透過被告對公眾事務提出質疑,在喚起社會大眾對公共議題注意討論,被告進行合理評論,並未侵害原告名譽權等語,即非無由。

㈢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本院綜合斟酌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之原因、脈絡、內容及原告自願進入公共事務領域之身分,並權衡原告名譽權與被告言論自由之保障後,認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之主要事實陳述部分並非全屬虛構而與客觀事實不符,且係就受可受公評之重大公益事項進行評論,經權衡尚屬適當之評論,並無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00萬元非財產損害,應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布方式 內容 證據 1 114年4月12日民視新聞之網路傳媒平台所發布之網路影片 被告: 「然後這間公司,如果是真的有那也就算了,他剛好,這個公司雪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人叫謝中川」「這個人謝中川剛好是羅智強人人基金會的董事。」 「是不是,難怪羅智強就是柯文哲好朋友,他們用的方式一樣,把人家捐給你的錢轉到自己的基金會,然後做委託顧問研究,這個謝中川就是人人基金會羅智強董事長底下的董事誒,這有沒有涉及把錢洗出去?」 「而且我要再講一次他2022年的選舉,5月宣布募款,6月退選,募了1400萬,5天募了1400萬,1000萬給了這個雪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然後這個代表人就是他自己基金會的董事。」 「如果真的有什麼調查設計這也就算了,你只有選不到1個月,你這筆錢用來幹嘛?所以你是不是假借選舉來募款,然後這些錢募了之後,沒有給張善政就算了,你還自己把它轉到這個基金會裡面。」 原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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