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5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富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孟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胡松壽
李旭梨
胡武雄
胡明榮
胡仁宗
胡仁貴
胡茵茵
胡偉翔
張富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559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兩造所爭執臺北市○○區○○○路○段00號1樓之1、地下一層之1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602,107元,再加計主文第二、三、四、五項所載於起訴前積欠租金1,650,000元、管理費140,100元、按日計算違約金360元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330,000元等部分後,上訴人就上訴利益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722,567元(4,602,107+1,650,000+140,100+360+330,000=6,722,56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