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938號
- 原告
- 國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自強
- 訴訟代理人
- 張展寧
- 被告
- 林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參(見本院卷第33至45頁),揆諸首揭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