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陳威帆
  • 法定代理人
    李名玉

  • 原告
    風雅小舖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韓玉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108號 原 告 風雅小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名玉 被 告 韓玉瑋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存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文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