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2,9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32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廖哲緯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李境軒
被告
禾穩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謝國華(原名:謝喬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伍拾萬伍仟零壹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貸款總約定書第20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7、31頁),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禾穩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禾穩公司)分別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112年5月12日邀同被告謝國華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款借據暨約定書,並於同日申請動撥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500萬元,借款期間、借款利率、還款方式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如遲延還本付息,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收取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應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應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禾穩公司自114年6月間起未依約清償,尚欠借款本金350萬5,01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10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經原告累次催索均置之不理,謝國華應與禾穩公司負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借款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除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違約金係請求自113年7月16日起算)。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之借款、欠款事實不爭執,但禾穩公司的營運狀況不佳,希望可以降低月付金慢慢還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借據暨約定書2份、總約定書2份、動撥申請書3份、帳戶還款明細查詢6份、帳務資料6份、一個月期定儲利率指數查詢、三個月期定儲利率指數查詢、撥款證明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101、107至109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30頁),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其中原告就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款項,雖請求自113年7月16日起算之違約金(見本院卷第7頁),惟兩造間貸款總約定書第3條第4項後段係約定:「立約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見本院卷第29頁),是原告既主張此部分係自114年6月起未繳付貸款(見本院卷第7、9、97頁),則應自本金視為到期日即114年7月16日起算違約金,始屬有據,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至被告雖辯稱:被告經營有困難,無能力一次清償,希望降低月繳金等語,惟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被告所辯,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另本院酌量原告敗訴比例甚微,故命訴訟費用均由被告連帶負擔,附此敘明。

附表一:借款約定條件(元:新臺幣/年:民國)

附表二:請求金額(元:新臺幣/年:民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借款本金 借款期間 計息方式 還本付息方式 1 150萬 110年12月22日起至115年12月22日止 依原告三個月期定儲利率 加計年利率4.75%機動計息(現為6.49%)。 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 500萬 112年5月16日起至117年5月16日止 依原告一個月期定儲利率 加計年利率2.89%機動計息(現為4.63%)。 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總計 650萬
編號  種類 借款金額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借款 150萬元 1萬5,766元 1萬5,766元 自11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6.49% 自11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借款  29萬9,621元 29萬9,621元 自11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6.49% 自11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借款  3萬1,534元 3萬1,534元 自11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6.49% 自11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4 借款  11萬9,107元 11萬9,107元 自11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6.49% 自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5 借款 500萬元 59萬4,692元 59萬4,692元 自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63% 自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6 借款  244萬4,295元 244萬4,295元 自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63% 自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總計   350萬5,015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