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576號
- 原告
- 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曾慶成
-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林美蓮
- 被告
- 邱柄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參(見本院卷第27至33頁),揆諸首揭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