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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91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陳智暉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楊學志
被告
紘富發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進億(原名:張志成)
被告
林建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羿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判決誤載之內容 更正後之正確內容 1 事實及理由欄貳、一、第七行至第八行,關於「原告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1%機動計算」之記載 「原告基準利率指數加碼1%機動計算」 2 事實及理由欄貳、三、第十三行,關於「華南商業銀行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變動明細表」之記載 「華南商業銀行基準利率變動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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