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99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方祥鴻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被告
彭鈺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雖已繳納新臺幣(下同)13,200元。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71,7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1,367元,應依原告起訴時之113年12月30日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1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3,200元,尚應補繳117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971,762元 114年8月10日 114年11月5日 (88/365) 11.88% 27,833.39元 2 違約金 971,762元 114年9月11日 114年11月5日 (56/365) 1.188% 1,771.22元 小計       29,604.61元 合計       1,001,367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