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詹俊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黎育仁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6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萬7,050元(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20號卷第3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