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18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熊志強

原告
黃碧君
訴訟代理人
侯國琛
被告
孫孝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附帶民事訴訟雖經移送民事法院,亦與刑事訴訟同其管轄(司法院22年院字995號解釋㈠參照)。而附帶民事訴訟之管轄,以刑事訴訟為標準,民事訴訟法上關於普通審判籍及特別審判籍之規定,並不適用。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此所謂「該法院之民事庭」,係指管轄刑事訴訟事件之刑事庭所屬法院之民事庭而言,殊無准刑事訴訟與附帶民事訴訟分屬二不同法院管轄之餘地,否則即與附帶之旨有違(最高法院9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意旨參照)。再所謂專屬管轄,不以法律有「專屬管轄」之明文者為限,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特定法院管轄,縱法文未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為專屬管轄之性質。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既規定刑事庭以裁定移送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者,應移送至同法院之民事庭,則該經移送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即專屬該法院管轄,要不因條文本身無「專屬管轄」文句而異其解釋(司法院22年院字第995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原告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06號詐欺等案件審理中,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經本院刑事庭於114年8月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惟被告係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偵緝字第1876號提起公訴,並將其幫助詐欺原告部分,以113年度偵字第18848號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併辦,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年度金訴字第2202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有卷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年度金訴字第2202號刑事判決判可稽(見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907號卷第11至12頁、本院卷)。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與最高法院決議意旨,原告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06號對被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專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管轄,本院刑事庭誤將該訴訟裁定移送於無管轄權之本院民事庭,本院自不受該移轉管轄裁定之羈束,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