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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194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蕭清清

上訴人
林宏進
被上訴人
陳杰
被上訴人
陳楷甯
被上訴人
陳郁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玉華律師

吳春美律師

黃士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萬3,229元(計算式:29,086×3+8,814×7/31×3=93,22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194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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