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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340號

代位塗銷信託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林志洋

原告
蔡緁展
被告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被告
潘逸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裁判費,本院亦無從依原告起訴狀所附事證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查報足資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證據資料並補繳裁判費,此裁定已於114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全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為憑。是以,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失其依據,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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