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351號
- 原告
- 劉進雄
- 訴訟代理人
- 蔡浩適律師
- 被告
- 朱綉花
- 訴訟代理人
- 楊中岳律師
- 被告
- 張竤鈞
- 被告
-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士廷
- 訴訟代理人
- 洪珮琪律師
黃柏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0條亦有明定。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明揭其旨。
二、查本件被告有數人,其住所地、主營業所在地分別在桃園市、台北市,惟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則係在桃園市(見本院卷第191頁),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共同管轄法院係侵權行為地法院,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