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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66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蔡政哲吳佳樺陳姿妤

原告
醫淬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俊叡
訴訟代理人
黃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宜嫻律師
被告
杯特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啟詔
訴訟代理人
蘇維國律師

李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杯特股份有限公司、丁啟詔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6,500元整,暨其中187,500元自民國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其中359,000元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併算本件起訴前孳息為7,81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訴訟標的價額為554,313元(計算式:546,500元+7,813元=554,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7,350元,尚欠130元(計算式:7,480元-7,350元=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陳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87,500元 113年5月26日 114年10月14日 (1+142/365) 3% 7,813.36元 小計       7,8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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