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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蔡政哲吳佳樺陳姿妤
  • 法定代理人
    呂俊叡、丁啟詔

  • 當事人
    醫淬思股份有限公司杯特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664號 原 告 醫淬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俊叡 訴訟代理人 黃杰律師 雷皓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宜嫻律師 被 告 杯特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啟詔 訴訟代理人 蘇維國律師 李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杯特股份有限公司、丁啟詔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6,500元整,暨其中187,500元自民國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其中359,000元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併算本件起訴前孳息為7,813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訴訟標的價額為554,313元(計算式:546,500元+7,813元=554,31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7,350元,尚欠130元(計算式:7,480元-7,350元=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陳姿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宇美璇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87,500元 113年5月26日 114年10月14日 (1+142/365) 3% 7,813.36元 小計 7,8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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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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