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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74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楊承翰蒲心智陳俞元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趙玉萌
被告
綠卉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趙柏惟
被告
林振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22萬2,93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綠卉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趙柏惟、林振中為連帶保證人,向伊申貸4筆借款(下合稱系爭借款),並簽立「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約定書」以及「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約定書」,借款金額、期間、利息計算方式及償還方式如附表二所示。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按逾期期數加計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就系爭借款於附表二之最後繳息日後即未再依約繳款,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新臺幣(下同)522萬2,937元(計算式:318萬7,680元+79萬6,920元+92萬8,753元+30萬9,584元=522萬2,93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部分:

(一)綠卉股份有限公司、趙柏惟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林振中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提出之書狀略以:伊已多次向原告表達不想再擔任保證人,經原告安撫繼續擔任。伊願意和原告就522萬2,937元金額協商,不再衍生其他費用,在伊可以負擔下償還等語,資為抗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華南商業銀行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通知函、郵局存證信函、華南商業銀行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等資料為證(本院卷第15至126頁、第147至153頁),核與其所述相符,且被告綠卉股份有限公司、趙柏惟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而被告林振中雖以書狀表示願意和原告協商,在伊可以負擔下償還等語抗辯,惟核屬如何償還債務之問題,與原告本件請求是否有理由係屬二事,尚無從據以解免被告依約應負之還款責任,是以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蒲心智

                  法 官 陳俞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奕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及週年利率 318萬7,680元 自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即自114年5月20日起至114年11月19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即自114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79萬6,920元 自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即自114年5月20日起至114年11月19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即自114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92萬8,753元 自11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即自114年8月22日起至115年2月21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即自115年2月2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0萬9,584元 自11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即自114年8月22日起至115年2月21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即自115年2月2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附表二:(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利息計算方式 償還方式 最後繳息日 1 400萬 109年5月20日至114年12月20日 現固定按週年利率3%計算 按月付息,到期清償本金 114年4月20日 2 100萬 109年5月20日至114年12月20日 現固定按週年利率3%計算 按月付息,到期清償本金 114年4月20日 3 225萬 110年6月18日至114年12月31日 現固定按週年利率3%計算 依約定按月攤還本息 114年7月22日 4 75萬 110年6月18日至114年12月31日 現固定按週年利率3%計算 依約定按月攤還本息 11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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