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894號
- 原告
- 時藝多媒體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德
- 被告
- 國立歷史博物館
- 法定代理人
- 洪世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違約金超過部分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記載「確認債務違約金酌減,超過之部分不存在」,惟該訴之聲明未特定、明確,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定裁判費數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61萬5711元(計算式:原違約金61萬6250元-請求酌減至539元=61萬57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若否,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及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