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潘英芳
- 當事人王獻良、森棚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57號 原 告 王獻良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被 告 森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煜軒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郭峻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986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9894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李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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