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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
    潘英芳

  • 當事人
    王獻良森棚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57號 原 告 王獻良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被 告 森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煜軒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郭峻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986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9894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李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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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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